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107民初24276号
原告: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某,女,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某某,女,系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原告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9日立案,后原告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