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8)苏0902民初6669号
原告江苏亚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捷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江苏亚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亚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10元,依法减半收取655元,由原告江苏亚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蔡旭东
审 判 员 孙 伟
人民陪审员 严 林
书 记 员 蔡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