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91民初3535号
原告:***,男,1969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甘肃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市福瑞得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高新区宏广路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济宁市福瑞得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吴瑕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