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济宁市福瑞得机械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鲁01执812号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济宁市福瑞得机械有限公司欠缴诉讼费一案中,(2017)鲁01民初55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济宁市福瑞得机械有限公司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至此本案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2021)鲁01执812号案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