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福瑞得机械有限公司

山东路得威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济宁市福瑞得机械有限公司非诉证据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证保4号 申请人:山东路得威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仲赪,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济宁市福瑞得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路得威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系名称为“驾驶式压路机(三)”(专利号为ZL201730334904.2)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申请人起诉前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对被申请人济宁市福瑞得机械有限公司涉嫌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的相关证据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申请人山东路得威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济宁市福瑞得机械有限公司涉嫌侵害名称为“驾驶式压路机(三)”(专利号为ZL201730334904.2)的外观设计专利的相关证据采取保全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