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福瑞得机械有限公司

山东路得威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济宁市福瑞得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知民初612号 原告:山东路得威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仲赪,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市福瑞得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联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路得威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市福瑞得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 本院查明,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涉案侵权专利为驾驶式压路机(三)(专利号:ZL201730334904.2)。原告在本院提起多个诉讼,涉及多个外观设计专利,另案被告山东华盛中天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对另案名称为“手扶式双钢轮压路机(二)”(专利号:201130392834.9)外观设计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1年9月16日予以受理。该案现已中止审理。本案作为系列案件之一,上述两专利存在一定关联性,鉴于另案所涉专利“手扶式双钢轮压路机(二)”(专利号:201130392834.9)在无效宣告审查程序中,本案有必要中止诉讼。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