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能源有限公司

佛山市某某能源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区某某酒楼等供用气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0604民初17650号 原告:佛山市某某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佛山市禅城区某某酒楼,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经营者:***。 被告:***,男,汉族,1982年1月4日出生,住湖北省汉川市。 原告佛山市某某能源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禅城区某某酒楼(以下简称某某酒楼)、***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佛山市某某能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佛山市禅城区某某酒楼、***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以被告***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某某酒楼在2022年10月28日至2023年1月28日间使用其提供的燃气,欠下燃气费7103.25元为由向本院诉请判令两被告清偿7103.25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两被告未作答辩。 诉讼中,原告提交了供用气合同、缴费通知单、远程抄表截图、利息计算表、催款短信、抄表缴费详情、气费欠费信息、缴费记录、现场张贴催收气款通知函的照片、2022年10月28日缴费发票、某某酒楼营业执照等证据。两被告诉讼中没有提交证据。 庭审中原告述称:某某酒楼自2022年11月起有拖欠燃气费的行为,截至2023年1月28日抄表后被告尚有燃气费7103.25元未付清,且被告已于2023年1月28日起停业。欠费7103.25元是根据两张抄表记录累计的,一张是2022年11月28日人工抄表记录,另一张是2023年1月27日智能抄表。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质证和举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可相互印证,且均与本案有关联,故本院对原告的证明意见予以采信,并对原告所诉事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为供用气合同纠纷。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供用气合同符合法律规定。被告某某酒楼使用燃气后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供用气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燃气费,已构成违约。原告诉请两被告清偿燃气费,并按照供用气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某某酒楼为个体工商户,被告***为其经营者,应对欠费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佛山市禅城区某某酒楼、***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某某能源有限公司清偿燃气费7103.25元及利息(利息以7103.25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28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130.98元为限)。 如果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