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能源有限公司

佛山市某某能源有限公司、佛山市某某餐饮有限公司等供用气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0604民初18571号 原告:佛山市某某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某某公司员工。 被告:佛山市某某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 原告佛山市某某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某某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餐饮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因被告某某餐饮公司、***下落不明,本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佛山市某某能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某某餐饮公司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气费人民币4014.3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标准:以4014.35元为本金,自2022年5月27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LPR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欠款之日止);2.被告***对被告某某餐饮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0年9月1日,原告与被告某某餐饮公司签订了《**供用气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某某餐饮公司供应天然气,合同第四条第(三)款第2项和第3项约定,供气方每月抄表2次,时间分别为每月11号和26号(如抄表时间遇星期六、日或法定节假日则提前或顺延)。抄表后,供气方通过短信、微信、电子账单及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用气方告知付费信息(含应付气费金额)。每月交纳2次气费,用气方通过委托银行代扣或以支票、转账、现金等方式按期向供气方缴交气费。付费时间为用气方收到供气方的付费信息之日起5天内付清(如付费时间遇星期六、日则延至下星期一,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合同第八条第(三)款约定,用气方逾期未交燃气费,用气方应向供气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标准:以欠款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欠款之日止),但所收取的违约金累计总金额不能超出所欠气款的30%。合同第九条第(一)款约定,合同有效期:从生效之日起至2025年9月30日止。合约期满后,如用气方继续使用管道天然气且供气方没有异议的,本合同继续有效。当国家有关燃气行业政策变化,需要与用气方重新签订供用气合同或补充协议的,用气方应积极配合签订工作。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20年9月1日向被告某某餐饮公司供应天然气,双方正常按合同履行,用气方继续用气,但自2022年4月起开始有拖欠气费的行为发生,截至2022年5月27日抄表后被告某某餐饮公司尚有气费4014.35元迄今未付清,且被告某某餐饮公司于2022年5月27日起停止营业,原告多次向被告某某餐饮公司催收未果,被告某某餐饮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鉴于上述情况,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依法向贵院起诉,请贵院查明事实,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二被告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本院对原告主张与被告某某餐饮公司签订《**供用气合同》以及截止2022年5月27日尚欠燃气费4014.35元事实予以确认。 2022年6月17日,原告拆除某某餐饮公司的燃气表。 后原告向某某餐饮公司通过发送短信、张贴《催收气费通知函》的方式通知某某餐饮公司缴纳拖欠的燃气费。 另查明,某某餐饮公司系成立于2016年8月17日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分别持股50%。 本院认为,本案为供用气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某某餐饮公司签订的《**供用气合同》,合法有效,依法对合同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被告某某餐饮公司未按照约定及时支付燃气费4014.35元,已构成违约。原告诉请被告某某餐饮公司支付燃气费,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合同约定,用气方收到供气方的付费信息之日起5天内付清,用气方逾期未交燃气费,应当支付违约金,但累计不能超出所欠燃气款的30%。原告在2022年5月27日抄表,则被告某某餐饮公司应在2022年6月1日前支付燃气费,故应自2022年6月2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但不能超过1204.31元。对原告主张超出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系某某餐饮公司的股东之一,原告主张***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某某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某某能源有限公司支付燃气费4014.35元及违约金(以4014.35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2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累计不得超过1204.31元); 二、驳回原告佛山市某某能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佛山市某某餐饮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