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6民终2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蓬莱市通达公路综合服务处,住所地山**省蓬莱市大辛店**村(辛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企业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
原审被告:烟台市福山公路管,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英特尔大道**首西首。
负责人:***,该局局长。
上诉人蓬莱市通达公路综合服务处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台市福山公路管理局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0611民初6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蓬莱市通达公路综合服务处于2016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蓬莱市通达公路综合服务处提出申请撤回上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蓬莱市通达公路综合服务处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693元减半收取846.5元,由上诉人蓬莱市通达公路综合服务处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