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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莱市通达公路综合服务处、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6民终2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蓬莱市通达公路综合服务处,住所地山**省蓬莱市大辛店**村(辛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企业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 原审被告:烟台市福山公路管,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英特尔大道**首西首。 负责人:***,该局局长。 上诉人蓬莱市通达公路综合服务处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台市福山公路管理局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0611民初6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蓬莱市通达公路综合服务处于2016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蓬莱市通达公路综合服务处提出申请撤回上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蓬莱市通达公路综合服务处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693元减半收取846.5元,由上诉人蓬莱市通达公路综合服务处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