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811民初9296号
原告:山东铁建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建设北路北首济阳大道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MA3CFYK72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阆中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阆中市阆水中路(河畔佳苑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81314513167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审理原告山东铁建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阆中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东铁建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9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铁建数控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铁建数控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济**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高 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