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811执保1987号
申请人:山东铁建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建设北路北首济阳大道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MA3CFYK72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阆中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阆中市阆水中路(河畔佳苑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81314513167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铁建数控设备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阆中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铁建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阆中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山东铁建数控设备有限公司并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承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0219370814120402000012)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铁建数控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阆中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420元,由申请人山东铁建数控设备有限公司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山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