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811执保198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铁建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建设北路北首济阳大道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MA3CFYK72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阆中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阆中市阆水中路(河畔佳苑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81314513167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铁建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阆中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山东铁建数控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本院对被申请人阆中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现山东铁建数控设备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阆中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账户的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铁建数控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阆中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山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