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3民初2186号
原告:山东铁建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建设北路北首济阳大道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曹漕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南滨河西路52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铁建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曹漕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后,原告山东铁建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铁建数控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铁建数控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4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山东铁建数控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贠迎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