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63790号
原告:山东铁建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黄屯街道第九工业区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铁建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铁建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铁建数控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沙芝瑜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