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9民初7295号
原告:上海增叙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庙镇合作公路2597号2幢121室(上海庙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意霆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嘉美路1988号6幢2144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男,198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原告上海增叙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意霆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增叙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海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