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7民初7089号之一
原告:***,男,199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龙,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增叙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庙镇合作公路2597号2幢121室(上海庙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卢增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思伟,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亦磐,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增叙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2022年12月28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 晶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飞翔
书 记 员 龚 韵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