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324执4819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增叙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69581857XX,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卢增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建明,男,1969年9月6日生,上海增叙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职员,住江苏省如东县。
被执行人:泗洪县***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13240143360318,住所地泗洪县。
法定代表人:冯超,系该镇镇长。
申请执行人上海增叙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泗洪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1324民初340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上海增叙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20)苏1324民初3405号民事调解书的调解主文载明“一、被告泗洪县***人民政府同意支付原告上海增叙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款90000元,于2020年7月20日前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泗洪县***人民政府逾期未完全履行,则被告泗洪县***人民政府应当向原告上海增叙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35512.87元;二、案件受理费10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泗洪县***人民政府负担”,泗洪县***人民政府于2020年7月20日向上海增叙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支付了86000元,因工程审计费用扣除数额未能确定,泗洪县***人民政府暂扣4000元未付,上海增叙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3日出具证明确定其同意从工程款中扣除审计费用2000元,泗洪县***人民政府在扣除2000元后,于2020年7月29日将所扣留的2000元向上海增叙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进行了支付,案件受理费1025元亦于2020年8月11日支付给上海增叙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现上海增叙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泗洪县***人民政府未能按照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全额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在相互交往和经营活动中,参与人要有适当的容忍义务,以形成良性的和谐社会关系。泗洪县***人民政府确未能严格按照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但其未能严格履行系因工程审计费用扣除数额未能确定而造成,这也得到了上海增叙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认可,在扣除数额确定后,泗洪县***人民政府已积极履行义务,且逾期时间较短,不应认定泗洪县***人民政府构成违约,上海增叙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应予以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上海增叙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关于(2020)苏1324民初340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并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
审判长 秦雷
审判员 李明
审判员 刘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黄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