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绿茵市政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等与宁波某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2民初897号 原告:浙江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 法定代表人: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 被告:宁波某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法定代表人:叶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德禾翰通(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德禾翰通(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宁波某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日立案。原告浙江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