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084民初2763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5月5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新鼎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高邮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展兴干,江苏日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立案受理了***与江苏新鼎新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经查,江苏新鼎新材料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受理【案号为(2020)苏1084民初2681号】。
本院认为,***、江苏新鼎新材料有限公司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故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被告。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合并于(2020)苏1084民初2681号案件中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 张 玮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