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鄂0322执543号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郧西县。。
法定代表人:赵某,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随州市。。
法定代表人:吴某,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长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5)鄂0322民特209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