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聚兴建设有限公司

湖北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691民初3918号 原告:湖北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曾都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9日立案。原告湖北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本院应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02元,由原告湖北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