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304执保103号
申请人:山东海湾吊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凤凰路1号。
法定代表人:于利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被申请人:哈电风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湖南省湘潭市吉安路68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山东海湾吊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服务合同纠纷于2023年3月6日向湘潭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湘潭仲裁委员会于2023年3月6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的函,申请人山东海湾吊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哈电风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山东海湾吊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的保单号为220000498202300××××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海湾吊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哈电风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8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海湾吊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