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05执异43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山东海湾吊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凤凰路1号。
法定代表人:于利民,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8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被申请人:**,女,1987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
被申请人:海南西闪科技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海棠区海棠龙江风情小镇A3-11。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女,196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被执行人:内蒙***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钢铁大街95号滨江国际12-30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海湾吊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内蒙***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海湾吊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海南西闪科技贸易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并提交了内蒙***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登记材料予以证明。上述材料显示:内蒙***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原股东***、**分别认缴出资120万元、80万元,于2036年1月5日之前缴足。股权转让后,公司股东海南西闪科技贸易有限公司、***分别认缴出资140万元、60万元,承诺于2036年12月30日前到位。内蒙***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章程对上述股东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作了修正(其中记载***、**承诺出资时间为2024年3月22日)。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现被执行人内蒙***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3民终318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内蒙***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原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将股权转让给海南西闪科技贸易有限公司、***,申请人山东海湾吊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追加其为被执行人,符合上述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内蒙***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现股东海南西闪科技贸易有限公司、***,在案涉债务产生后,将出资期限延长至2036年12月30日,符合加速出资情形,故申请人山东海湾吊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海南西闪科技贸易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对内蒙***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在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3民终3185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债务剩余部分分别在120万元、80万元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三、海南西闪科技贸易有限公司、***对内蒙***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在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3民终3185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债务剩余部分分别在140万元、60万元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被申请人、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