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欧菱电气自动化系统设备有限公司

镇江市欧菱电气自动化系统设备有限公司、镇江苏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12民初2495号
原告:镇江市欧菱电气自动化系统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新城工业园区瑞山路1号。
法定代表人:叶云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白云,江苏北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江苏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丁卯开发区科创路创业中心大楼内。
法定代表人:李世英。
原告镇江市欧菱电气自动化系统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苏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在收到本院的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7日内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镇江市欧菱电气自动化系统设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段为东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