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欧菱电气自动化系统设备有限公司

镇江市欧菱电气自动化系统设备有限公司、江苏保龙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81民初4129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镇江市欧菱电气自动化系统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12743907922D,住所地镇江市丹徒新城工业园区瑞山路1号。
法定代表人叶云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范白云,江苏北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江苏保龙机电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6081906908,住所地溧阳市昆仑街道腾飞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周水保。
委托代理人狄浩,江苏平凌律所事务所律师。
原告镇江市欧菱电气自动化系统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保龙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依法受理。被告江苏保龙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7日对原告镇江市欧菱电气自动化系统设备有限公司提起反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反诉被告)镇江市欧菱电气自动化系统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邮寄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江苏保龙机电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被告(反诉原告)江苏保龙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镇江市欧菱电气自动化系统设备有限公司的反诉。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镇江市欧菱电气自动化系统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江苏保龙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144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镇江市欧菱电气自动化系统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680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江苏保龙机电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葛为国
人民陪审员  朱红萍
人民陪审员  阮正习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梁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