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12民初152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镇江市欧菱电气自动化系统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叶云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白云,江苏金华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镇江中福马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杨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昂扬,该公司职员。
保全申请人镇江市欧菱电气自动化系统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镇江中福马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作出(2020)苏1112民初1526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被申请人镇江中福马机械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申请人镇江市欧菱电气自动化系统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镇江中福马机械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镇江市欧菱电气自动化系统设备有限公司申请解除本案有关财产的保全措施,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镇江中福马机械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范光萍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高 倩
书 记 员 薛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