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迅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迅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于某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黑01民终74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迅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男(系***丈夫),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上诉人黑龙江迅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与被上诉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22)黑0103民初119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上诉请求:撤销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22)黑0103民初11969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的漏水原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坐便器出现漏水点原因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系某某造成的,***的财产损失与某某不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所在小区的施工单位较多,不仅是某某一个施工单位。某某施工范围为屋面的防水工程,***在一审中陈述的下水井系污水施工单位承建。某某在2020年10月份在物业公司的协调下仅派一名员工,物业公司派两名员工到***家中查找坐便器堵塞原因,经查与某某无关。结合常理,当时拆除坐便器的人员为物业公司而并非某某员工,某某员工只是在现场查看堵塞原因。时隔两年***将坐便器漏水原因推给给某某,无论是在客观事实上还是法律依据方面,***的损失与某某都没有任何联系。二、***一审中提交的证据不能客观的证明案件相关事实。***提交的照片及视频,均无法证明其坐便器堵塞与某某存在因果关系。***提交的发票无法证明其坐便器堵塞导致其产生相关水费。***的财产损失并没有证据证明,明显违反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综上,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支持某某的上诉请求。 ***辩称,事件发生以后一直有漏水现象,只不过这期间由物业公司代疏通主管道。因多次疏通主管线后,也一直有渗水现象,拆除天棚以后发现系***室内坐便器管线漏水,坐便器的管道有漏点,大概能有1到2厘米的洞口。该漏点是某某上一次拆除坐便器疏通主管道时导致的。为此联系某某人员,某某不予修理。 ***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某某赔偿***经济损失3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系哈尔滨市南岗区宣庆小区29栋4单元201室业主,某某系2020年期间案涉小区旧城改造项目中承接屋顶防水部分工程的施工单位。2020年10月,某某的防水材料堵塞与***家下水连接的外水井,后某某与物业单位工作人员至***家中通过拆除卫生间坐便器查找堵塞原因并疏通,后重新安装坐便器。后***家于2021年2月17日重新发现向其楼下渗水,并通过多种方式查找原因,后发现系***家坐便器与下水管道连接处存在漏水点。在此期间,2021年2月17日查找漏水点花费366元,2022年3月17日,***为其楼下修复漏水损失花费800元,2022年3月21日查找漏水点并修复花费884元,上述费用共计2050元(计算方式:800元+366元+884元)。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本案中,某某在施工过程中,其防水材料堵塞外水井,并在***家中拆除卫生间坐便器查找堵塞原因并疏通,后重新安装坐便器,但坐便器与下水管道连接处存在漏水点,是形成本案诉讼的原因,且***因此受到直接财产损失2050元。故支持某某赔偿***财产损失2050元。对于某某主张其重新安装坐便器至今时间过长,其不应存在责任,但因漏水点较小,且位置不易查找,故某某该项辩称意见,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对于***要求某某赔偿其因渗水并查找漏水点造成一段时间停水,从而需要从外买水的经济损失950元的诉讼请求,因***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成立,故不予支持。判决: 一、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内赔偿***财产损失2050元;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某某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经本院审查确认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 本院认为,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根据法律规定,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并造成财产损失时,侵权人应当向被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义务。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属一般侵权案件,基于现有证据可以认定的基本事实是案涉坐便器所连接下水管道曾发生堵塞并维修过,某某对此事实也并未否认。现该房屋内坐便器与下水管道连接处存在漏点并长时间渗水,结合上述基本事实及***提交的照片及视频资料,虽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无法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但对证明侵权事实发生具有高度的盖然性,故对腾讯公司前次管道堵塞并维修与本次漏水事实之间存在关联性予以确认。一审法院认定***三项直接损失均有实际支出票据为证,对***主张的水费并未支持,故某某上诉主张***的财产损失均无证据支持的意见不成立,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黑龙江迅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