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迅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0民初8639号之一
原告:郝信,男,198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盖剑坤,天津行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传水,男,1977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告:黑龙江迅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9690738474Q),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祥安南大街1699号宜和园20号楼1单元1层1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海,总经理。
第三人: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24488101R),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津塘公路398号。
法定代表人:阚永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波,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秋,男,该公司职员。
原告郝信与被告于传水、黑龙江迅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2021年9月28日,本院作出(2021)津0110民初8639号民事裁定书,中止诉讼。2021年10月25日,本案恢复审理。
现因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再次被列为疫情中风险地区,于传水及黑龙江迅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故本案应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施伟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梁 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