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706民初6994号
原告:江苏全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
原告江苏全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全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8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全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江苏全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时恒雨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周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