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全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全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杨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706民初6994号 原告:江苏全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 原告江苏全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全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8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全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江苏全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