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706执28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全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6551221344H。
法定代表人:张厚权,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连云港清尔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6094055765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本院在执行江苏全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连云港清尔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利进行了全面调查,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在海州区朝阳西路44号楼3单元602室房屋,申请人申请暂不处置该房产。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在海州区朝阳西路44号楼3单元602室房屋,申请人申请暂不处置该房产。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同意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贾秀军
审判员 雷书生
审判员 杨 路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韩 杨
提示:车辆查封到期时间为2021年9月9日,申请执行人应于2021年9月9日前一个月内提出书面续封申请,逾期不申请续封,后果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