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全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全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清尔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706执异39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全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张厚权,总经理。
被执行人连云港清尔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苏全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云港清尔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连云港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连仲字第040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决书,被执行人应返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6万元及利息、赔偿损失39646.3元,并承担仲裁费用5583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执行。2019年4月16日连云港市中级法院以便于执行为由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对被执行人连云港清尔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有财产进行多方调查,没有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通知该公司股东***限期向本院提供证明,以证明其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但其至今未能向本院提供。申请执行人江苏全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现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追加该公司股东***个人为本案被执行人。
本院认为,自然人独资开办的一人公司,该自然人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应当对公司职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的请求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身份证号码)为本案被执行人,对连云港清尔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被执行人***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江苏全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
三、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连云港清尔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万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贾秀军
审判员  杨 路
审判员  雷书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韩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