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7执48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全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6551221344H。
法定代表人:张厚权,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连云港清尔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6094055765E。
法定代表人:谭继兵,该公司总经理。
江苏全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连云港清尔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连云港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连仲字第040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为便于执行,本院将该案指定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江苏全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连云港清尔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7)连仲字第0405号裁决书)由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于延亮
审 判 员 王宜东
审 判 员 张 迅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赵津武
书 记 员 李昕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