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602民初360号
原告:浙江有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环城东路2082号。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兴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滨海新城沥海街道百川路92号。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五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五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有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兴诺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4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有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浙江有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