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526执344号
江苏思源赫兹互感器有限公司、陕西华电**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江苏思源赫兹互感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华电**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526民初8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华电**发电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第一项及第三项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思源赫兹互感器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陕西华电**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履行案款116505元及迟延履行金、违约金2000元、执行费1678元。本院同日受理。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陕西华电**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已将案款116505元、违约金2000元自行履行完毕;迟延履行金部分申请执行人江苏思源赫兹互感器有限公司自愿放弃。执行费1678元被执行人陕西华电**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已缴纳。现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陕西华电**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完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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