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思源赫兹互感器有限公司

江苏思源赫兹互感器有限公司与四川电力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07民初1537号
原告:江苏思源赫兹互感器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如皋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茂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电力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武青南路33号1栋302号。
原告江苏思源赫兹互感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源公司)与被告四川电力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3日立案。
思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电力公司立即支付货款1835961.35元;2.判令被告电力公司立即支付利息损失暂计30475.1元(以1835961.35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9月30日);3.本案诉讼费由电力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至2019年3月期间,电力公司因工程项目需要,向思源公司采购电压互感器等产品。合同签订后,思源公司分批次向电力公司交付了设备,但电力公司尚欠1835961.35元未支付。思源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2016年12月5日,思源公司与电力公司签订《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采购合同》。2017年8月,思源公司与电力公司签订《电压互感器及电流互感器采购合同》。2017年9月,思源公司与电力公司签订《电流互感器及电压互感器采购合同》。2019年3月10日,思源公司与电力公司签订《互感器采购合同》。上述合同均载明买方电力公司地址为成都市蜀绣西路299号,且均约定若争议经协商无法解决,向买方所在地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思源公司、电力公司签订的合同均约定由电力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合同签订时已明确电力公司住所地为成都市蜀绣西路299号,现地属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故,本案应由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雍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