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泰开成套电器有限公司与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830财保48号 申请人:山东泰开成套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高新区中天门大街1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7582725520。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北集坡街道办事处驼凹村37号,公民身份号码:370911199306117811,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汶上街道五台山路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0MABQ7P9Q7F。 负责人:***。 被申请人: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开发区诚信大道18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217996411。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山东泰开成套电器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汶上支行1608004709200172864、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中信银行南京分行营业部732101018260007758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宁科学园支行519658216702、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宁支行72030122000278051、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51097500000885银行存款共计58416元。申请人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泰开成套电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汶上支行1608004709200172864、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中信银行南京分行营业部732101018260007758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宁科学园支行519658216702、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宁支行72030122000278051、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51097500000885银行存款共计58416元。 案件申请费604元,由申请人山东泰开成套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