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881民初1961号 原告:***,男,汉族,1994年出生,陕西省人。 被告:***,男,汉族,1992年出生,江苏省人。 被告: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16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