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5民申2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区世博大道406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齐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长乐大厦一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齐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2020)陕0581民初23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