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582民初1630号
原告: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某某。
被告:某施工队。
经营者:丁某某。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某施工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9日立案。原告某公司于2023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78元,由原告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