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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某施工队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582民初1630号 原告: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某某。 被告:某施工队。 经营者:丁某某。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某施工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9日立案。原告某公司于2023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78元,由原告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