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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利油田奥凯龙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嘉岩石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鲁0591执1253号之三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鲁0591民初92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山东嘉岩石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支行账中存款6423.84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高兴江
书记员 周润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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