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591民初4431号之二
原告胜利油田奥凯龙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万普隆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1月13日作出(2020)鲁0591民初4431号之一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万普隆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北京分行上地支行11×××01账户内的存款87591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原告胜利油田奥凯龙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胜利油田奥凯龙石油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万普隆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北京分行上地支行11×××01账户内的存款875913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飞虎
书记员 栗岫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