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591民初4431号
原告胜利油田奥凯龙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万普隆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立案。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胜利油田奥凯龙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胜利油田奥凯龙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胜利油田奥凯龙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59元,减半收取计6279.5元,由原告胜利油田奥凯龙石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飞虎
书记员 栗岫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