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利油田奥凯龙石油工程有限公司

胜利油田奥凯龙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与宁夏煤炭勘察工程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宁01民初467号
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收到起诉人胜利油田奥凯龙石油工程有限公司递交的民事起诉状等诉讼材料。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11362575元、逾期付款利息1400000元,合计12762575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经审查,该案案由应确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案工程位于山西省吕梁市××县付家焉煤矿,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起诉人应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胜利油田奥凯龙石油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永杰 审判员  邵 敏 审判员  刘泽民
书记员  吴奇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