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591民初4431号之一
原告胜利油田奥凯龙石油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万普隆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胜利油田奥凯龙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万普隆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875913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胜利油田奥凯龙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以投保诉讼保全责任保险的形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胜利油田奥凯龙石油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万普隆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北京分行上地支行11×××01账户内的存款875913元。
冻结期限为一年。
保全费4900元,由申请人胜利油田奥凯龙石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飞虎
书记员 栗岫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