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内0402执1796号
申请执行人:赤峰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红山区。
法定代表人:满某。
被执行人:内蒙古盛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红山区。
法定代表人:温某
本院在执行赤峰某有限公司与内蒙古盛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依据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2025)内0402民初12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内蒙古盛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
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内蒙古盛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内蒙古盛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内蒙古盛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以33709元及至还清欠款或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之日止的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
冻结银行账户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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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