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春景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某某与被申请人威海春景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威环保字第63-2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威海春景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威海春景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作出(2015)威环保字第63-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扣押)了被申请人名下的鲁K85575号车辆。现被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现金担保,要求解除对其车辆的查封(扣押)。 经审查,被申请人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威海春景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鲁K85575号车辆的查封(扣押)。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