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锦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汉、江西锦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791民初471号 原告:***,男,1963年6月2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锦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江北大道北侧、**北路西侧国际企业中心B10号楼5层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083943214C。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赣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住所地:江西省赣州蓉江新区高校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607004917500247。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西锦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赣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1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陈佳煜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刘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