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华渝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华渝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渝北正元阁中医门诊部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渝0112民初6394号 原告:重庆华渝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26724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重庆渝北正元阁中医门诊部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华渝怡景苑1-3号楼商业裙楼第一层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5U3U802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重庆华渝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渝北正元阁中医门诊部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华渝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重庆渝北正元阁中医门诊部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重庆华渝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1年11月至2022年2月欠付的房屋租金共计366336.8元,并自欠付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应缴费用总额的日利率3‰支付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明确2021年11月至2022年2月18日期间,被告欠付租金为333628.08元。事实和理由:被告与原告签订了《经营场地租赁合同》(合同编号2017-60203),租用原告位于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华渝怡景苑1-3号楼商业裙楼第一层31号场地,建筑面积1454.05m2,租期自2017年2月1日至2025年10月31日,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期间月租金91584.2元/月。《经营场地租赁合同》第十五条第15.2款明确约定“乙方延迟缴纳本合同项下房租及其他费用,则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迟延履行违约金。该违约金按迟延应付款项或费用金额每日3‰计算,从应付之日起至实际全额付清之日;”经原告多次催缴,但被告仍拖欠租金至今未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依法提起诉讼,恳请人民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重庆渝北正元阁中医门诊部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故意提高租金诉讼请求金额不当,双方的租赁合同于2022年2月28日终止,所以应按照月租金标准折算计收相应日日天数的租金;原告承租房屋内被告的设施设备相应价值应折抵租金;原告继续沿袭其拒不执行国家扶持中小企业适当减免租金的政策的做法在本次诉讼中应得到纠正;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过高,应依法调整。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渝北区龙山路411号1-3号楼商业所有权人。 2017年6月5日,以原告为甲方(出租方)、重庆渝北宝斋堂中医门诊部有限公司为乙方(承租方),签订《经营场地租赁合同》一份,主要约定:第一条租赁场地位置,乙方向甲方承租的租用场地位于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华渝怡景苑1-3号楼商业裙楼第一层31号,建筑面积1454.05平方米。第二条租赁用途,乙方用于经营中医院。第三条租赁期限,自2017年2月1日起至2025年10月31日止。第四条租金及支付方式,乙方先付后用,每次提前20天向甲方缴纳该租赁场所租金;自2017年2月1日起至2017年10月31日止,租金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50元计收;自2017年11月1日起,租金标准每两年在上次基础上按8%递增,自2021年11月1日起至2023年10月31日止,月租金共计84800.20元,季度租金共计254400.60元;租金支付方式以3个月为一个缴租期,乙方应在每个缴租期前提前20天向甲方一次性足额支付下个缴租期租金。第十五条,违约责任,乙方延迟缴纳本合同项下房租及其他费用,则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延迟履行违约金。该违约金按延迟应付款项或费用金额每日千分之3计算,从应付之日起至实际全额付清之日。 2020年12月16日,重庆渝北宝斋堂中医门诊部有限公司更名为重庆渝北正元阁中医门诊部有限公司。 另,原告曾于2021年6月3日向我院起诉过被告(2021)渝0112民初24297号一案,要求被告支付2019年9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的租金和违约金,生效判决考虑到疫情影响减免了该期间共计1.5个月的租金。2021年10月31日之前被告欠付的租金已在另案中处理,由被告支付原告。 2022年2月23日,原告为甲方与被告为乙方签订门面租赁合同终止协议书,1、因乙方违约甲乙双方2017年6月签订的《经营场所租赁合同》提前于2022年2月18日予以终止,提前终止合同的违约责任由乙方承担;2、乙方至今尚欠甲方房屋租金1552266.39元,及应承担的由此产生的资金占用费和诉讼费等其他费用,乙方应于2022年2月21日之前全部结清,否则将承担相应违约责任;3、乙方应于2022年2月23日之前退还所租用门面,并将门面钥匙交还甲方。乙方对该门面进行的装修、改造部分,根据租赁合同约定,无偿归甲方所有,甲方不予任何经济补偿。另附:设施设备清单为本合同附件为多接依据。4、乙方应在2022年2月23日之前自行结清与任何第三方物管、水电、垃圾处理费等全部费用,上述欠费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如因此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承担责任并赔偿甲方。 2022年4月1日,本院出具(2022)渝0112执336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并扣押了被告位于案涉房屋内的所有医疗设备及办公用品。 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不动产权证书、租赁合同、终止协议、执行裁定书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经营场地租赁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义务。 原被告签订的门面租赁合同终止协议,亦属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根据该协议,双方的租赁合同于2022年2月18日终止,被告欠付的租金应于2022年2月21日前付清。为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2月18日期间的租金329703.12元(274752.6元+91584.2元÷30天×18天)。被告主张因疫情影响要求减免租金,鉴于原告起诉期间疫情已经得到了有效控制,且原告另案起诉2019年9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的租金,生效判决考虑到疫情影响已经减免了被告1.5个月的租金,故本案被告再因疫情原因提出减免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违约金。《经营场地租赁合同》约定每次提前20日缴纳下个缴租期租金,否则,每日按延迟应付款项千分之3计算延迟履行违约金,从应付之日起至实际全额付清之日。终止协议约定,欠付款应在2022年2月21日前结清,被告期满未付款,构成违约,对此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辩称违约金标准过高。违约金的主要作用是弥补损失,被告逾期支付租金给原告造成了资金占用的损失,故本院酌情将违约金的计算标准调整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以欠付租金329703.12元为基数,从2022年2月2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 被告重庆渝北正元阁中医门诊部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义务,相应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五百九十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渝北正元阁中医门诊部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重庆华渝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支付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2月18日期间租金329703.12元; 二、被告重庆渝北正元阁中医门诊部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重庆华渝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329703.12元为基数,从2022年2月22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 三、驳回原告重庆华渝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重庆渝北正元阁中医门诊部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97.53元,由被告重庆渝北正元阁中医门诊部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