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5强清7号
申请人:重庆某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
代表人:***,该公司清算组负责人。
2023年5月9日,重庆某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监理公司)清算组以未接管到公司任何财产、账簿、重要文件,相关人员下落不明,无法清算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监理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本院查明,2022年12月26日,本院裁定受理监理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2月7日指定指定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重庆分所为重庆某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为清算组负责人。
经清算组调查,监理公司成立于1994年12月6日,注册登记机关为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资本100万(已实缴),公司股东分别为重庆某研究会(持股40%)、重庆某电气仪表总厂(持股60%),监理公司于2000年11月8日因未依法参与年检被吊销。
经清算组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车辆管理所、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调取,现监理公司无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无车辆等动产。截至目前,无债权人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清算组未收到职工申报债权,监理公司法定代表人表示不清楚是否有职工欠薪;清算组前往税务部门、社保部门查询得知,监理公司在税务、社保部门无任何信息。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28条规定:“对于被申请人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强制清算案件,经向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等直接责任人员释明或采取罚款等民事制裁措施后,仍然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对于没有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应当以无法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经清算组调查,未发现监理公司的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导致监理公司财产状况不明,致使清算组无法执行清算职务。因此,清算组以无法清算为由请求终结监理公司强制清算程序,符合上述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重庆某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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